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4〕395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各用水企业(单位):
根据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沪水务〔2024〕369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2024年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主要围绕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区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实施的节水技术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相关项目。项目资金全部来自中央、市级财政的项目不予扶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和自筹的项目对区级财政和自筹资金部分予以扶持。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包括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固定资产建设,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不含厂房改造、环保设施等)。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范围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范围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 34148-2017)计算。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年节水量按利用量的1%折算,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如项目为多种水源综合利用,且分别满足相应扶持条件,可按照相应条款并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
1.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企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用水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用水水平优于本市同类用水定额标准,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且未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4.申报企业(单位)原则上为用水企业(单位),若用水企业(单位)不是项目投资方,需用水企业(单位)与投资方联合申报(申报主体为用水企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2.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若无须相关部门审批,需提供项目立项和结项证明);
3.申报项目须在2022年1月1日-2024年8月30日期间建成投产,已稳定运行并产生一定的节水效益。
四、申报要求
根据《扶持办法》规定,各申报单位应规范编制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应包含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评估等级等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开户材料的复印件;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审计部门、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财务(投资)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结算审价报告或项目决算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2.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节水量核定报告》。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
具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单位)应于2024年9月25日前报送申报情况反馈表(盖章),并于2024年10月20日前报送《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和《项目节水量核定报告》。
(二)材料报送方式
相关申报材料请报送至上海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联 系 人:鲁达明
联系电话:021-56694730 18918230163
地 址:杨浦区大连西路28号
市水务局将按照《扶持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确定2024年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扶持资金安排原则上按项目建成投产时间进行排序。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
2.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情况反馈表
3.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书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