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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1-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市、区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港区等)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提升城市安全发展能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激励惩戒结合、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党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建立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一次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级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每年听取一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灾害治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提升城市安全发展能级,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相关网格化管理工作,推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任务清单,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协调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协调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网格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组织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四)每月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五)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调研,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负责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任务清单,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加强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和车辆等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指导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督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定期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有关问题整改,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专项整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协同专项监管部门做好内设机构、人员等“三定”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四条 部门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照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任务清单,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和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每半年听取一次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升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领导班子学习重要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检查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严格产业安全准入标准,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能级,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全覆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领导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月召开或者委托分管领导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六条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研究并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目标考核、绩效评价、责任追究、机构人员等保障措施;

(三)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采取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方式,每两年对本级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将巡查结果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作为对被巡查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重点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二十二条 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考核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和其他考核,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组织等部门,根据督查督办、巡查考核结果以及表彰奖励、记功嘉奖条件,提出表彰奖励人选,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约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一)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