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部截流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4〕373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本市外部截流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外部截流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上海市财政局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印发
上海市外部截流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前期采用外部截流改造的住宅小区,应实施内部彻底分流改造。为进一步扶持各区推进该项工作,依据《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62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各区于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间完成外部截流改造的住宅小区,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任务,且尚未申请过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相关市级补贴资金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小区类型 |
扶持标准(建筑面积) |
对1998年(含)以前获得房产证的小区 |
48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下同) |
对1998年以后获得房产证的小区 |
12元/平方米 |
注: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小区,可参考其他证明文件。
其中,对于已纳入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计划的,按原资金渠道支持其内部雨污分流改造,不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纳入扶持范围的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需区级部门(发改、水务或房屋管理等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外部截流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的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安排。各区政府应明确工作推进牵头部门,并确定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实施主体。
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区水务、区房屋管理和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雨污混接改造工作;负责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各区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及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对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项目质量监督。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协同推进全市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工作;负责配合市水务局对各区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及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分配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组织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对各区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工作的年度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会同市水务局、市房屋管理局进行项目建设事宜协调。
第五条(预算编制)
2024年9月底前,各区应组织编制改造总体计划(2021-2026年)和年度项目清单(含改造批次、各批次小区名单等),并报市水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备案。
每年9月底前,各区牵头部门将本区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底完成的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
市水务局会市房屋管理局形成审核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的市级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并将下一年度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相关区财政。相关区财政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第六条(资金申请)
每年3月底前,市水务局组织各区上报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应包括:小区建设年代和面积证明材料、小区前期采用截流改造证明材料、立项批复、施工图纸、验收意见和上年度外部截流住宅小区内部分流改造完成情况汇总表。市水务局会市房屋管理局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拟扶持项目计划和资金,并在市水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务局将拟扶持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资金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水务局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市水务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年度预算正式清算下达相关区财政。
第八条(绩效管理)
各级水务、房屋管理和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监督管理)
各级水务、房屋管理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信息公开)
各区水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