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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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继续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市水务局评估修订《办法》并重新发布。经评估,原《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与本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及相关管理活动相适应。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与市行政建制相统一。2016年原崇明县“撤县设区”后,本市不再设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法》中“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构成变化。根据公共供水企业改革情况,《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三)水质监测、检测能力已达标。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水质监测、检测能力达标期限和过渡期公开办法。目前各区水质监测、检测能力已符合要求,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

(四)公布与施行。修订后的《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