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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太野蛮,挖坏水管闯大祸 ——某施工单位侵害供水设施安全案

时间:2023-01-13

一、案由

侵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6日23时,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接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来电反映供水管网损坏情况,总队即派出执法人员连夜赴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某施工单位于当日18时在本市临港新片区鸿音路彭平路路口施工作业中,将管径DN500的供水主干管损坏,造成泥城镇大面积区域水压骤减甚至停水。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并在现场要求其积极配合供水管道抢修。经查,该施工单位承认因管理疏忽,挖机施工中未充分注意地下铺设的供水管线,不慎将管水管道挖损。当事人实施了侵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总队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供水损管事件与民生息息相关,本案供水损管发生后,造成了泥城镇大面积区域水压骤减甚至停水,自来水公司短时间内接到了大量的投诉。由于损管事发突然,如果抢修不及时,造成了周边区域供水水压降低甚至停水,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也会造成大量水资源的浪费,假若排水不及时,还会致使路面积水,影响区域交通。

四、案件启示

供水损管行为常见于道路施工,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充分彻查地下管线情况,在施工中未严格管理、谨慎操作,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对于供水损管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现场抢修、保障民生和安全是第一位的,执法处置主要起到督促和惩戒作用。如何在今后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情况发生,首先相关施工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知道我们城市的地下埋了很多复杂的管线,随意施工甚至野蛮施工很容易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其次还要依靠社会共治,虽然执法处置是事后处置,但也能使违法者付出违法的代价,同时督促其配合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供水秩序,这需要相关供水管理单位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市民群众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使用微信登录“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