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检查事项(7项)
(1)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121号)第三条第一款
(2)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7〕10号)第六条(部分)
(3)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4)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6)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7)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行政处罚事项(58项)
(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2)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3)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4)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5)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6)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上海市海域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7)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8)临时使用海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8)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不按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9)在使用海域中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0)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一目
(11)不按照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目
(12)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目
(13)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项
(14)未经批准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项
(15)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16)未经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等开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17)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损害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八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
(18)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条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19)未经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0)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2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2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3)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4)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5)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26)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27)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28)海洋工程建设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29)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30)海洋工程违反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物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31)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32)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33)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34)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海洋主管部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35)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36)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37)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8)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3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40)违反规定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41)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42)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43)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44)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45)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
(46)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47)拒绝海洋主管部门海岛利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48)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49)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目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
(50)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51)未经报告或批准变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作业计划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九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52)海底电缆、管道修理、改造、拆除或紧急修理不按规定报告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53)未经批准移动(切断)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目
(54)海底电缆、管道废弃不报告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55)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未妥善处理或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第三目
(56)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在毗邻海域从事海底光缆、管道作业,或者作业活动未按规定报告船位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目、第三项第一目
(57)未经批准在海底管线安全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管线安全效能的作业活动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目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58)在使用海域中损害海底电缆管道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3、行政强制事项(3项)
(1)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加征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上海市海域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2)海域使用权终止逾期拒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建物的代为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3)海洋工程建设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代为恢复原状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