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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执法法定职权
时间:2020-01-20   

1、行政检查事项(3项)

(1)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监督检查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对具有防汛功能的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处罚事项(14项)

(1)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污水管道混接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设置专用检测井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项

(3)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未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任意排放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4)擅自或不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不服从调度或有关规定强行排水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第三十四条

(5)排放污水水质超标;严重超标排放,损害排水设施、影响排水管道运行或影响防汛安全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6)未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或者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7)不接受排水监测、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对被监测水质弄虚作假、瞒报、少报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8)不支持、不配合及阻扰排水设施抢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9)向排水管道倾倒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三、四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0)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项

(11)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作业或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七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2)擅自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施工期间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未恢复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13)未按规定养护维修排水设施或者未及时组织抢修、维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

(14)逾期不缴排水费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行政强制事项(7项)

(1)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未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任意排放,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2)不服从调度强行排水,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未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4)无证排放或不按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5)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

(6)向排水管道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堵其排放口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7)遇到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可以责令提前拆除临时封堵的排水管道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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