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检查事项(4项)
(1)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对公共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4)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行政处罚事项(19项)
(1)擅自取水或未按许可要求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擅自转让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转供公共供水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4)盗用供水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6)未按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选用、安装相应的节水设施、设备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7)擅自停止、降压供水;未履行停止、降压供水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8)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或无证、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或施工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9)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七条
●《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
(10)擅自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或实施影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11)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2)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3)供水水质、水压或者退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4)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1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伪造取水许可证或不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核减、限制取水量的决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
(16)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设备、材料使用、设施定期消毒、报表上报等有关活动或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17)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的供水工程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8)供水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在事故发生后报险不及时、抢险不积极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19)直接排放冷却水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3、行政强制事项(3项)
(1)对擅自取用地下水;违反深井管理规定的地下水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等行为,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第六条、
(2)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经批准但未采用相应补救措施或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