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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告知书
时间:2020-01-20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廉政勤政建设,健全对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和海监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国家的海洋管理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执法人员人数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2、索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或者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通知书。

3、执法人员与被查处的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该执法人员回避。

4、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申辩权:对执法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权就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与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执法机关不因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作出加重行政处罚的决定。

6、听证权:执法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性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和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7、复议权:对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诉讼权:对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求偿权:对执法机关违法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0、检举权:对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或者违反海监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海监执法人员的义务

1、海洋行政执法应当由两个以上海监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身份和执法事项,同时应当将本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徇私舞弊。

3、海监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的内容、要求及依据的法律规范。

4、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海监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1、不得以执法人员的身份或影响,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

2、不得在当事人处用餐、购买各种商品或服务。

3、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

4、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5、不得将本人或者亲属的家庭地址告知当事人。

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四支队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浦东新区居家桥路955弄1号5楼 邮编:200136

电话:58478575

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投诉、监督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杨浦区杨树浦路851号6楼 邮编:200082

电话:55218930

上海市海洋局投诉、监督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邮编:200050

电话:52397000-6072(政策法规处)

52397000-6910(监 察 室)

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在上海市海洋局网站栏目以及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网站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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