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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时间:2015-02-04   

(2003年3月7日国务院国函[2012]13号文批复)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的请示》(国土资发[201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由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统筹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艰巨。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保护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得到加强,遭到破坏的海域海岸带得到整治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区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据《区划》尽快完成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严格逐级审批。

五、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区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要科学制定围填海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和审批制度。要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国 务 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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