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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申辩须知
时间:2017-04-10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于行政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日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行政机关指定的日期前往指定地点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申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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