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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须知
时间:2021-10-08 来源:   作者:

1、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2、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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