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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范围内,某建筑公司未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案
时间:2024-05-31 来源:   作者:三支队

  

守好城市“动脉”, 确保城市正常“代谢”

 

一、案由

在保护范围内,未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

二、案情简介

202418日,一位举报人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向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举报反映:在排水泵站保护范围内,当事人某建筑公司位于静安区的一个在建工地正在从事打桩、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但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因此造成排水泵站外墙墙体开裂。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发现静安区闻喜路在建工地正处于挖基坑阶段,基坑离排水泵站最近的地方只有5.8, 当事人现场人员无法提供其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的设施保护方案,现场亦未发现确保附近排水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执法人员在现场录制了执法取证视频、拍摄了取证照片,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

在经过深入调查取得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前述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当事人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被查处后,该当事人第一时间对相关受损泵站设施进行了加固修缮,并联合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且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当事人积极有效地完成整改并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在案件办结后,执法总队按照举报奖励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了500元的举报奖励金。

三、违法危害性

排水设施受到侵害,可能引起以下几大危害:一是导致环境污染。当排水设施受到损坏,排水系统失去原来的作用,污水将得不到相应的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水体和土壤,最终影响城市生态环境;二是影响居民生活。排水设施的损坏会导致排水不畅,污水反流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并可能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三是导致地面塌陷。如受损坏的排水设施未得到及时修复,持续喷涌而出的大量水流会冲散地面下的土壤,造成空洞,破坏地基,严重者则会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巨大的人身危害或财产损失。

四、案件启示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防洪排涝、污水处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应急处理、提高城市抗灾能力等重要功能和作用。

城市排水设施好比城市的“动脉”,一旦受到损坏,势必影响城市的正常“代谢”。城市排水设施的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执法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尽量避免排水设施受到影响或破坏。

哪施工单位应如何加强和做好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地保护工作呢?

一是遵守法规:遵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了解并执行对排水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是制定保护方案:与建设业主、设施权属单位等共同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

三是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与排水设施隔离。

四是做好施工前准备: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测量和物探,了解排水设施的具体情况,避免施工对其造成损害。必要时可向水务部门征询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五是专家评审:对于可能对排水设施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施工活动,组织专家对设施保护方案进行评审。

六是做好施工过程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对排水设施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七是开展施工后评价:施工完成后,进行排水设施的工后评价,确保其功能和安全未受影响。

八是开展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排水设施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

九是要有应急措施: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排水设施受损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坏排水设施事故,要第一时间联系水务部门,并积极配合抢修单位进行抢修工作,力争将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十是保持良好的合作与沟通: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保持密切合作与沟通,确保施工过程与行政管理要求的协调一致。

这些措施有助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排水设施,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有助于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施工而受到处罚。

另外,社会单位、媒体和市民群众对破坏或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对施工破坏管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进行曝光。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将会依法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当事人给予从快调查从严处罚。此外,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以下统称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为设施外侧二十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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