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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1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取水单位、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取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量、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事务中心)负责市管取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管取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管取水单位同时属于区管用水单位的,由市供水事务中心负责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条(测试范围和周期)

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和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取用水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条(及时测试)

取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的。

条(主动服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测试有效期,及时提醒取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条(监督性测试)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用水单位用水实际情况和节约用水管理需要,组织专业测试机构对部分取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水平衡测试的范围和时间告知相关取用水单位。取用水单位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

条(测试具体内容)

取用水单位和专业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等标准规范,对水表配备率、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测试工作。

取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十条(在线水平衡测试)

鼓励取用水单位安装智能远传计量水表,完善智慧用水计量网络,建立智慧节水管理平台,开展在线水平衡测试。

第十条(备案)

取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问题的,应当对取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备案信息抄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每月将水平衡测试备案情况报送至市供水事务中心。

第十条(培训)

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取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专题培训。

第十条(满意度测评)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测试机构的监管,每年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鼓励测试)

鼓励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取用水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或未按照要求备案的,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7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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