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巡查工作的管理,统一巡查考核标准,保证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安全运行,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的意见》《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堤防设施巡查,是指为了保障堤防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堤防设施防汛功能效益,及时掌握堤防设施养护和运行情况,对堤防设施所采取的陆上和水上巡视工作,包含日常巡查、潮期巡查、汛期及特别巡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维护管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巡查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要求)
堤防设施巡查,应当贯彻责任明确、定时巡查、及时报告、协同处理、消除隐患、发挥效益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分工)
堤防设施巡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陆上巡查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并承担水上巡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堤防处所属大治河泵闸(堤防)管理所、淀东泵闸(堤防)管理所、苏州河泵闸(堤防)管理所、蕰东泵闸(堤防)管理所(以下简称闸(堤)所)协同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片区范围内堤防设施巡查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堤防处所属黄浦江上游堤防(泵闸)管理所(以下简称上游所)负责黄浦江上游堤防设施陆上巡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堤防设施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的巡查合同单位(以下简称合同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委托巡查)
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堤防设施的巡查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承担。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依法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业务培训)
合同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或参加培训。其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和所在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巡查证后,方可从事堤防设施的巡查工作。
合同单位应组织巡查人员参加市河道修防工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八条(巡查范围)
合同单位承担堤防设施巡查工作的具体区域范围,应当以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界定。
第九条(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包括堤防设施运行状况、涉堤违法事件、河长制督查事项、行政许可批后监管事项、涉堤保洁作业、日常观测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巡查要求)
堤防设施巡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陆上巡查
1、堤防设施运行状况
(1)堤防护岸
①墙体:下沉、倾斜、破损撞坏、裂缝、剥蚀、露筋、钢筋锈蚀等;
②土堤:出现雨淋沟、坍塌、裂缝、蚁兽危害等;
③前后覆土:塌陷、开裂及冲刷等;
④护坡:块石结构勾缝脱落、块石松动、底部淘空及撞损、裂缝等;
⑤亲水平台:台面、台阶损坏,栏杆损坏、休闲设施损坏等;
⑥变形缝: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流失等;
⑦压顶、贴面:损坏、脱落。
(2)防汛闸门、潮闸门井
①防汛闸门:被盗、构件锈蚀、门体变型、焊缝开裂、配件损坏、底槛破损、门墩破损、门槽损坏、通道闸门违规封堵及止水装置损坏、高潮位时未关闭等;
②潮闸门井:被盗、损坏,配件损坏、螺杆启闭机损坏、违规封堵等。
(3)防汛通道
①抢险通道、堤顶道路:路面塌陷、开裂、起拱,路侧缘石损坏,植草砖损坏,排水沟、窨井盖板损坏,限载通行设施损坏等;
②防汛通道桥梁:栏杆损坏、桥面破损、桥接坡损坏、桥面变形缝损坏、桥台护坡损坏、桥梁警示桩损坏等。
(4)堤防绿化
病虫害、杂草、排水沟不畅、绿地积水、种植农作物,林(树)木迁移、砍伐、倒伏、倾斜、缺水、死亡、偷窃,整形修剪不及时以及绿化用地被占用等情况。
(5)其他防汛设施
①防汛通信光缆、视频监控设施及观测设施被盗、损坏、基础不稳等;
②里程桩号、标识牌:界桩、堤防里程桩、单位分界桩等桩号牌,警示、宣传等标识牌被盗、损坏、固定不牢、字体不清等;
③护舷、系缆桩:护舷脱落或损坏、系缆桩损坏;
④防护网、花坛等其他设施损坏。
2、涉堤违法事件
(1)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隧道、地铁、地下工程、桥梁、码头、排水(污)口等建设活动;
(2)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3)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擅自改变堤防结构、设施;
(4)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船舶碰撞堤防、违章带缆泊船、装卸作业、堆放货物、墙前疏浚、堵塞防汛抢险通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5)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爆破、取土、开挖、钻探、打桩、打井、敷设地下管线,可能危及堤防安全;
(6)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7)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可能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
(8)抢险通道上行驶2吨以上车辆。
3、河长制督查事项
水上垃圾漂浮物、固废体、违法排污、擅自涂鸦等。
4、行政许可批后监管事项
涉堤在建工程实施内容与行政许可批复时间、工程范围、工程结构、临时措施、监测措施等批复内容不相符。
5、涉堤保洁作业
堤防设施保洁范围包括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陆域侧堤防建(构)筑物,绿化、防汛通道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保洁,具体包括:
(1)无白色垃圾,无废弃物;
(2)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无明显污痕。
6、日常观测
(1)墙前泥面测量;
(2)防汛墙沉降、位移观测。
(二)水上巡查应当对陆上巡查的堤防护岸、防汛闸门等堤防设施迎水侧进行重点巡查。其中,堤防护岸中应着重对墙前覆土的观测,并增加对桩基的观测、对墙身迎水侧裂缝和涂鸦的观测,有条件的应开展水下地形测量;防汛闸门中增加对潮拍门的观测;其他防汛设施中应着重对护舷、系缆桩的观测。
合同单位应当协助水务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事项批后监管工作,协助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开展堤防行业窗口创建、堤防养护责任书签订、堤防出险应急处置、涉堤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站点建设管理要求)
合同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巡查养护标准化站点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站点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频次)
堤防设施巡查,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实施:
(一)陆上巡查:
1、日常巡查: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
2、潮期巡查:每月两个高潮期和两个低潮期不少于1次;
3、汛期及特别巡查:每年汛前、汛期、汛后不少于1次。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前后或遭受人为损坏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二)水上巡查:
1、水上巡查非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
2、遇台风、高潮、暴雨、洪水等防汛预警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三条(巡查报告)
巡查人员应当将每天巡查情况上报至网格化管理系统,填报《堤防巡查日志》,并对处理完毕的信息进行确认后闭合。发生紧急情况的,巡查人员(经相邻巡查段2个巡查员核实)应当及时将堤防设施险情报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
第十四条(报告处理)
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应对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巡查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后分类派发。涉及堤防设施损坏的,及时通知堤防设施养护合同单位及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水务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视违规(法)情况,开具《堤防设施整改告知书》(附表7),整改无效的,移送水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巡查考核)
堤防设施巡查工作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考核对象:堤防巡查合同单位。
(二)考核要求:堤防设施巡查工作的考核,应当按照公正、公开、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现场检查和汇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时间:季度考核评分时间不迟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年度考核成绩结合四个季度考核结果产生)。各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月度考核,考核方式自行制定。
(五)考核流程:
1、考核小组:黄浦江上游堤防设施陆上巡查季度考核小组由上游所组成;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堤防设施陆上巡查季度考核小组由各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处属闸(堤)所组成。处属相关职能科室可视业务工作需要参加;黄浦江、苏州河水上巡查季度考核小组由处属堤防科、信息科、计财科、相关处属闸(堤)所组成。
2、考核会议: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工作汇报(工作总结)、考核点评。
3、评分方式:考核小组在堤防网格化管理系统中依据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完成考核评分。
(六)考核评定:考核评定采用权重方式,且单项评分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考核分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分值在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黄浦江上游陆上巡查考核评定权重组成:上游所占比100%。
黄浦江中下游及苏州河陆上巡查考核评定权重组成:区堤防管理单位占比70%,处属闸(堤)所占比30%。
黄浦江、苏州河水上巡查考核评定权重组成:堤防科占比70%,处属相关部门占比30%。
(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报送市堤防处。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内2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单位,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不得与其签订下一年度堤防设施巡查委托合同。
季度考核工作是堤防设施管理工作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计划与总结编制)
合同单位应当根据堤防设施巡查规范要求及运行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堤防设施巡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
黄浦江上游堤防设施的陆上巡查年度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上游所核准。
黄浦江中下游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陆上巡查年度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所在区堤防设施管理单位核准后报处属闸(堤)所备案。
黄浦江、苏州河堤防设施的水上巡查年度工作计划,由合同单位报堤防科核准。
年度巡查计划应包括巡查范围、巡查内容、人员配备、站点建设、日常管理要求、工作内容、设备使用及资金使用等计划,并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季度与年度巡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堤防设施运行状况、涉堤违法事件、河长制督查事项、行政许可批后监管事项、观测测量、涉堤保洁、人员配备、设备使用、突发事件处置、资金使用及前次考核整改意见回复等内容。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合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堤防设施进行巡查,造成堤防设施安全影响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合同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堤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堤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日常巡查管理办法》(沪堤防〔201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