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明细属性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主管全市水务和海洋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务、海洋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除涝规划、污水污泥处理规划、雨水排水规划等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编制市属水务、海洋建设规划、计划,提出水务、海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海洋的价格、财务等建议,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保护和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管理工作。
(七)负责供水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供水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的监控和自来水供应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负责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负责组织市属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纳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单位。
(九)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的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湖泊、江海堤防管理,参与水务建设市场管理,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海岛、海岸线和领海基点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理。
(十五)指导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指导重要水务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七)开展水务、海洋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水务、海洋相关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上海市水务局要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更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上海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上海市水务局可以提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上海市防汛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配套建设和管理养护灌溉泵站、灌溉渠道、渠系建筑物、道路等基础设施,保障农业生产能力;在满足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开展高效节水、农田水利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推广。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农村河道和圩区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养护;指导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二)法规处(社会宣传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综合规划处。
(五)计划财务处。
(六)科技发展处。
(七)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
(八)水资源管理处(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九)建设管理处。
(十)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十一)海域海岛管理处(海洋经济协调处)。
(十二)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安全监督处)。
(十三)设施运行管理处(滩涂海塘处)。
(十四)审计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第五条 人员编制(略)。
第六条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