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崇明北沿湿地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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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4〕82号
上海市崇明区林业站(上海市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崇明区森林植物检疫站、上海市崇明区湿地保护管理站):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崇明北沿湿地互花米草综合防治工程用海预审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崇启大桥至六滧港一线海塘外侧滩涂区域,西起崇启大桥,东至六滧港,南至一线海塘大堤,北至上海一江苏省界分界线。用海内容为临时围堰。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其他特殊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用海选址和用途,用海面积控制在150.0482公顷以内。
二、本项目工可批复后,应向我局提出办理用海手续。海域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围堰,恢复海域原状。
三、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
四、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部门、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对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如本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崇明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