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采砂海域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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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4〕46号
局属有关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区海洋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进一步规范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采砂海域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内新增采砂活动(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或临时海域使用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或临时海域使用许可决定书后,方可使用海域。
二、按采砂活动用海期限分情形办理:超过3个月的办理海域使用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批复后,登记海域使用权;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取得临时海域使用许可决定书。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依职权办理用海手续。
三、采砂活动用海方式界定为“其他开放式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一等海域0.3万元/公顷·年(浦东新区、宝山区)、三等海域0.17万元/公顷·年(崇明区)计征。
四、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做好采砂活动用海监管,及时处置违法用海活动。
五、采砂活动办理海域使用或临时海域使用手续时,应同步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