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青草沙水库增设排水闸及功能提升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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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4〕42号
上海青草沙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青草沙水库增设排水闸及功能提升工程用海预审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上海市长兴岛北侧的青草沙水库大堤东侧。用海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连接堤、护底)及施工配合设施(物料转运平台、回旋水域)。本工程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及“港池、蓄水用海”。我局原则同意本工程用海选址和用途,用海面积控制在7.1394公顷以内。
二、本项目涉及青草沙水源涵养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用海申请时,应提交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请结合项目施工条件,充分考虑施工配合设施用海内容,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用海。
四、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部门、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对接。
五、本工程工可批复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用海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
六、本工程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如本工程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崇明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