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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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0〕43号
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世纪塘外侧、东海大桥西侧的杭州湾北岸海域,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工程规划场址范围内。用海内容主要为7台单机容量6.45MW风力发电机、2回路35kV海底输电电缆。项目用海选址与拟建内容符合《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用海类型为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我局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海域和用海方式,用海面积控制在52公顷以内。
二、本项目应进一步对接海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满足其管理要求;同时加强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形成相关协议或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
三、本项目核准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实施。
四、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如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海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上海市海洋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