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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案
时间:2024-03-22 来源:   作者:一支队

 

保护河湖生态,规范施工责无旁贷

 

一、案由

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

二、案情简介

2023216日,总队执法人员在某区开展河湖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某道路改建工程范围内进行桥梁施工,桥梁工程共涉及5条河道。经查,当事人办理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手续。经督促指导后,当事人于2023227日积极补办了施工方案审核手续,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所取得证据等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从事了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完成整改的因素,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建设的涉河项目存在巨大隐患,对防洪和防汛安全、河势稳定、堤防稳固及河湖生态安全等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会危害到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安全,同时还扰乱了国家水行政管理秩序。

四、案件启示

为确保河湖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涉河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建设,积极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道守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碧水蓝天。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依法依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通过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限或者适用范围等予以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有关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图:

一支队执法照片24-1季宣传案例.png

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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